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
使用单位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公共实训资源的使用管理,确保公共实训资源安全、高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进入或已进入公共实训中心使用公共实训资源进行技能训练和技术改造等活动的使用单位。
第三条 公共实训中心负责使用单位的准入、退出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申请单位包括本市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五条 申请单位的准入条件:
(一)资质条件
1.职业院校必须是在本市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证照齐备、有效,开办专业与公共实训资源相对应;
2.培训机构必须是在本市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并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证照齐备、有效,培训范围必须包含有与公共实训资源相对应工种;
3.企业和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经营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证照齐备、有效,所属行业性质与公共实训资源相对应。
(二)有固定的办公、办学(或办厂)场所,具有一定数量的与公共实训资源相对应的全职管理人员和师资。
(三)有完善的培训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四)有根据公共实训资源制定的实训培养方案、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师资安排和课程安排。
(五)承诺接受公共实训中心的管理,遵守公共实训中心的规章制度,执行公共实训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请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示、批准、签约。
第七条 申请
凡申请进入公共实训中心的使用单位,应填写以下材料报送公共实训中心:
(一)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公共实训中心实训资源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本章第五条第一款要求的企业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行政许可证书、纳税证明;社会团体注册证书等相关资质证书。
(四)拟使用公共实训中心公共实训资源开设的培训工种(或培训模块)、培训层次、培训目标、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
(五)培训质量管理制度,以及针对在公共实训中心实训活动的特定制度。
(六)在公共实训中心实训的人身安全及实训设备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实施、保障措施。
(七)与本申请书对应的管理人员和师资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 受理
申请单位应在每学期年开学前2周提交申请材料。公共实训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五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完整、不属实等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十四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
3.处于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或正在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理与处罚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申请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审核
(一)申请被受理后,公共实训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
(二)审核工作包括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社会诚信以及实训计划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的审核。
(三)审核采取资料审查、实地检查、方案论证、专家意见咨询等方式进行,并在《申请书》上给出审核结论。
第十条 公示
审核结果在公共实训中心公示栏或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
第十一条 批准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公共实训中心根据公示的结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准入通知书》;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准入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签约
获得准入的申请单位,必须与公共实训中心签订《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实训协议》实训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使用公共实训中心公共实训资源的使用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续约申请。
签订《实训协议》后,使用单位按照《公共实训中心实训室申请使用程序》办理实训申请,公共实训中心统一调配,纳入计划组织实施。在实训过程中,使用单位和实训学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实训规定。
第三章 退出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协议期满后,使用单位自然失去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公共实训资源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共实训中心将终止协议或取消准入资格等处理:
(一)不接受公共实训中心管理的;
(二)违反实训协议及公共实训中心有关规定的;
(三)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四)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
(五)管理不严格,实训过程存在安全隐患或浪费实训耗材,屡禁不止的;
(六)实训期间教学秩序混乱,多次出现缺课、改课、停课或到课率较低等现象,造成公共实训资源浪费的;
(七)使用单位性质发生改变;
(八)其它严重影响公共实训中心正常运作的。
第十五条 处理决定由公共实训中心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中心对使用单位的退出信息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现代职业教育公共实训中心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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